水質連線傳輸作業
更新時間:2015-09-09 20:17:56‧點擊:1976520 ‧ 法規資訊
工業區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作業規定
一、為利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工業區下水道系統)辦理水質連續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作業,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理辦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自動監測紀錄之傳輸數據類別及資料傳輸格式,應依本規定之附錄一辦理。
三、自動監測設施之量測頻率、紀錄值計算、全幅設定、無效或遺失數據與時間之認定及無效或遺失數據之處理,應依本規定之附錄二辦理。
四、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性能規格、設置位置及校正方法等安裝條件及方法,應依本規定之附錄三辦理。
五、依水措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裝設自動監測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並與中央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之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每五分鐘應至少傳輸監測紀錄值一次;懸浮固體物及化學需氧量監測紀錄值得每六十分鐘至少傳輸一次。
六、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之裝設、校正與維護,應依水措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校正及保養維護之方式與周期,應依設備製造商規定辦理並記錄之。但水溫及氫離子濃度監測設施之校正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懸浮固體物及化學需氧量監測設施之校正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八、水質自動監測設施之校正平均誤差,應符合本作業規定附錄三規範之誤差範圍。校正平均誤差無法符合誤差範圍者,應實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之維護並使校正平均誤差小於誤差範圍。
九、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無法於一定時間範圍內完成校正者,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該日執行人工採樣檢測二次,其採樣時間應間隔六小時以上,且其中一次採樣時間須於該時間範圍內。時間範圍規定如下:
(一)懸浮固體物及化學需氧量為四小時。
(二)其他水質項目為二小時。
十、懸浮固體物及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設施應依本規定附錄四,每半年應執行至少一次相對誤差(RATA)測試,非使用光學原理者,得每年執行一次相對誤差測試。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所需之水質檢驗測定,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監測數據查核結果,另行要求工業區下水道系統執行相對誤差測試,工業區下水道系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懸浮固體物及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設施未通過相對誤差測試時,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應自收到檢測報告書次日起,每日執行人工採樣檢測二次至複試確認通過後七日止,前述人工採樣時間應間隔六小時以上。
十二、若自動監測設施原始數據係以數位通訊介面傳輸,應以直接電纜線路連接,不得經過任何計算機。若以類比信號和線控編碼介面傳輸,則須保證傳輸過程能夠充分抵抗現場環境的強電、磁干擾,且不得經過任何影響原始數據之設備,另原始數據誤差應不超過百分之二。
十三、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應維持水溫、氫離子濃度及水量監測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百分率每月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他監測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百分率每季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效監測數據百分率計算公式如下(時間單位均為分鐘):
P:有效監測數據百分率,單位為%。
T:處理廠每日(月、季)總時間。
t:監測設施汰換時間。
c:監測設施校正時間。
Du:監測設施無效數據時間。
Dm:監測設施遺失數據時間。
十四、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有效監測數據百分率未達第十三點規定者,以違反水措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十五、當日有效監測數據百分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五時,應於次日執行人工採樣檢測二次;監測設施汰換及變更期間應每日執行人工採樣檢測二次。前述採樣時間應間隔六小時以上。
十六、本規定有關人工採樣檢測,得以工業區下水道系統自行設置之水質實驗室為之,惟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檢測,並於採樣後七十二小時內上網申報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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